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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区的实施;执行国家及省、市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负责全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管理;负责全区涉案物品鉴定;指导、监督区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管委会)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受理价格举报案件;组织实施监督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四)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区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区招投标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制订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区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七)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八)提出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九)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制度办法,参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起草和实施。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股、经济运行调节股、行政审批股、能源建设和资源节约股、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中心;委属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价格认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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