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上级审计部门部署的审计工作任务,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区审计工作。
2、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3、负责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4、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5、直接审计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区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6、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负责对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等实施审计。
8、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9、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1、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2、依法对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稽察。对重大项目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各参建单位履职、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投资绩效的评价。
14、对区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15、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16、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17、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班子
苗爱军 党组书记、局 长
曹卫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丽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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