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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国家、省和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旅游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和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制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动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发展;组织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艺术产业交流合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物管理所的工作,加强文物宣传展示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五)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八)制定全县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拟订全县文化艺术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九)拟订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报务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十)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影视重大工程,扶助贫困地区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二)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卫星电视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四)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领导尉氏县广播电视总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制定全县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
(十八)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九)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协调党、国家、省和市重要文件文献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
(二十)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监管。
(二十一)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各新闻单位驻汴记者站的审批和监管,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二十三)负责全县著作权和印刷业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
(二十四)负责组织出版物的审读、审视、审听和鉴定工作。
(二十五)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行政审批、核准、审核、转报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的对外交流联络和对外宣传工作,制定对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外交流活动;组织大型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尉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挂人事股、财务股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党务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拟订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综合性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组织拟订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起草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文物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市场管理股(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承担文化、广电、旅游、文物行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局窗口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对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视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拟订全县文物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网络安全播出;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融合;协调推进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负责广播电视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记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三)文化产业股。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文物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文物、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对外旅游营销推广、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承担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四)文物保护与考古股。拟订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工作,拟定全县文物保护抢救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保护有关审核上报;管理监督全县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资质审核上报;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和管理;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国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红色旅游文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负责全县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文化(涉及文物)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文物鉴定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复制、拓印、取样分析、退出馆藏、拍摄等有关审核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与上级博物馆、纪念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项目;负责社会文物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承担文物商店设立和销售文物、拍卖文物的初审上报工作;协同实施国内、国际间文物科技、教育培训等合作交流项目;指导文物衍生产品研发,负责全县文物系统文化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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