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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召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起草全县退役军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县的离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县烈士褒扬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等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值班值守、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安全保密、网络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全县退役军人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以及行项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纪检、组织、宣传、老干、政法、统战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全县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與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覆盖”、“五有”等任务要求,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三)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股(军休服务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承担县直和上级驻召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外选调工作;协调推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待遇落实。负责移交我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组织协调落实离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四)复员退役军人移交安置股(就业创业股)。贯彻执行国家复员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拟订全县复员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政策、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复员退役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和审核工作;承担县直和驻召单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推动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遇落实。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和就业创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五)优抚和褒扬股。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省政府负责的烈士评定事项,并做好烈士备案工作,指导开展全县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六)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
第六条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南召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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