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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中共郑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郑州市司法局,接受中共郑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郑州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郑州市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统筹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督导落实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创建和人民参与法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和推进工作。
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市政府原法制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合并,重新组建了新的司法局。改革后市司法局职能简单说,就是“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具体说,就是统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罚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任务。新组建的司法局主要职责: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等。
郑州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市政府报告审查、修改意见。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担市政府规章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承担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全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负责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完善规范行政执法有关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承办市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市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申请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取得全市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入职前培训。
(十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七)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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