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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辛集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辛集市医疗保障局的省级对口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制度、规划。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我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我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七条 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股级秘书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辛集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4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311--83309518
办公地址:河北省辛集市教育路北段东侧辛集国际皮革城东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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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辛集市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地址和联系电话,辛集市社保卡服务网点(建设银行)地址:河北省辛集市东华路与市府大街交叉口往东北约50米,联系电话:0311-83228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