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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辛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辛集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教育工委),作为市委派出工作机构,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负责处理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辛集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指导全市中小学意识形态和党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局所属单位、学校及中心校股级职务的考察、聘任、解聘等事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五)统筹管理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七)拟定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起草本市有关教育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九)负责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负责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推进素质教育。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
(十二)承担普通高等学历及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制定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中小学校教育的学籍管理。
(十三)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学科研工作。
(十四)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援助。
(十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教育国内外交流合作,归口管理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规划,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十九)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辛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负责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承担辛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一)指导全市老年教育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辛集市教育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工作。
(二)人事政工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规划、指导各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学校和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工作;按规定承办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市教师教育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建设。负责教育系统党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培训、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局所属单位、学校及中心校股级职务的考察、聘任、解聘等事宜,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发现培养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归口管理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合作。
(三)财务科(审计科、发展规划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审核中小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负责教育系统的基建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教育援疆援藏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提出上级下达教育事业费预算使用建议计划。负责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
(四)教育管理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安全监督与法制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股级职数1名。
统筹教育方面的政府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拟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拟定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推进教学和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中小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规划,指导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指导协调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和教师信息化教学比赛,负责职业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指导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承担普通高、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承担中小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和班主任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和校外教育、家庭教育,拟订教育教学指导规划,负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学校及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其他涉及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工作。指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学校政治安全、网络安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和稳定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教育系统抵御和防范校园宗教传播渗透、防范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其他涉及教育系统维护稳定的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拟订教育教学指导规划,指导相关科目教师培训。组织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参演活动。指导校园足球工作。组织指导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及宣传教育工作。贯彻上级有关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全市老年教育工作。制定老年教育规划。开展老年教育工作培训。
(五)教育督导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设股级职数1名。
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督导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发布市教育督导报告,承办辛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承担辛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辛集市教育局行政编制14名。股级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中共辛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辛集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辛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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