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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日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全系统共有人员行政编制66人,设置10个内设机构,1个市场稽查局,6个乡镇派出机构,3个直属事业单位,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及调味品、下同)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活动;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仿伪工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5、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6、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检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制度。 7、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县政府培育发展市场体系;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8、负责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信息。 9、负责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负责执业药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12、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负责县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3、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14、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15、负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16、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7、承担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打假治劣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18、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及调味品、下同)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活动;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仿伪工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4、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5、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6、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检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制度。 7、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县政府培育发展市场体系;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8、负责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负责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信息。 9、负责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负责执业药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12、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负责县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3、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14、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15、负责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16、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7、承担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打假治劣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18、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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