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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邢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20〕78号)、《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邢台市南和区教育局(简称区教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区委教育工委),作为区委派出工作机构,与区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局, 接受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 承担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 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承担所属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三)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意识形态和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在各级各类学校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教育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任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区委做好大中专院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大中专院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大中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中小学德育课程教育教学。
(六)统筹管理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负责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负责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研究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政策,推进素质教育。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政策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
(十二)指导大中专院校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大中专院校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属大中专院校的布局调整,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中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负责中等学历教育和区属中学学籍管理。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四)规划、组织并指导全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市创新体系建设及承担国家、省、市、区各类科研项目,指导大中专院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工作和科研成果管理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五)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学校的教育援助。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和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区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有关工作,规划指导全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归口管理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
(十八)负责全区教师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要求,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制度。负责全区教师教育工作,按规定负责承办全区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
(十九)负责本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政策,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二十)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邢台市南和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对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指导全区老年教育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定。
第六条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教育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政策拟订和组织协调等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处理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
(二)教育股。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负责执行上级拟定的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政策,推进教学和课程改革;指导基础教育学校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组织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协调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并指导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和文教专家、国际科研合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规划指导全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归口管理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合作;承担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中小学和幼儿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和校外教育、家庭教育,拟订教育教学指导政策,规划指导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培养培训;指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政策,指导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组织审查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备案,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评估,协调指导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负责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和教师信息化教学比赛,负责职业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负责民办职业教育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检查、协调全区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制定老年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业务培训。
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拟订教育教学指导政策,规划指导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培养培训;协调组织大中小学师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协调指导青少年校园足球和冰雪运动进校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中招体育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综合股(人事股)。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承担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和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负责指导全区教育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和单位基建管理工作,负责教育援疆援藏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区属高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指导教育学术团体工作。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提出省市下达的和区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使用建议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教育经费投入统计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统筹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学校政治安全、网络安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和稳定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教育系统抵御和防范校园宗教传播渗透、防范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其他涉及教育系统维护稳定的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学校及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其他涉及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工作;负责民办教育法治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负责并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发布区教育督导报告,承办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负责全区教师教育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和专业梯队建设,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建设;负责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统筹规划和协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大中专院校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参与国家、省、市和区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国家、省、市和区各类科研项目,指导大中专院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成果管理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大中专院校和事业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培训测试、应用及督导评估工作;承办邢台市南和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规划指导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办区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区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征兵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配合区委做好巡察工作,指导全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培训、统计工作,指导统一战线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工作;配合区委组织部做好区属大中专院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工作;指导、监督区属大中专院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邢台市南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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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01月01日至05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06月01日至0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09月0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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