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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邢办字[2018]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河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疗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邢台市委、沙河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邢台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规章、政策、制
度、规划和标准。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全省、邢台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
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省、邢台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邢台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省、邢台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
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律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二)医保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省、邢台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省、邢台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省、邢台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制定和调整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落实省、邢台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6 名。股级职数 2
名。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沙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沙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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