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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职业资格制度,指导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贯彻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并组织落实相关待遇政策。承担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基金监督股、就业促进股、法规股)。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印信、文印、接待、宣传、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
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资金筹集、调度和使用;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项目的综合管理。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年度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局下属单位党群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违规案件;对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检查;负责督导上级对我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以及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贯彻落实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就业等专项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进行初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对口申报与核查。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与规划;组织实施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落实全县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县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承办全县企事职工和社会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审核及技师、高级技师初评(审)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工资福利股、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股)。负责落实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制订,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协助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贯彻落实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县属企事业毕业生就业手续。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工作计划。
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并组织落实相关待遇政策。承办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拨、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职称改革办法;负责全县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指导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的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承办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审核及技师、高级技师初评(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劳动监察与农民工工作股)。贯彻落实全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劳动关系政策;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按规定承办企业工作人员调配;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单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并予以发布。
负责落实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参与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负责组织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负责组织落实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市、县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全县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县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企业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县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负责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审核;负责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鉴定及标准核准;负责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认及连续工龄接续。
负责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
负责贯彻落实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县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县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落实全县工伤预防、费率调整、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和非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落实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邱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邱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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