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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峰峰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峰峰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区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和部分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和省、市、区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纪律检查相关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并考核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参与拟订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区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科。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档案接收、审查、移交;负责拟订中央、省直、市直驻峰单位和区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军队移交本区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检查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拥军优抚科。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 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承担全区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区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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