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实施 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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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八)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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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 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 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 察。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 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 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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