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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关管理指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管理、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各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或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十)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燃气(主城区管道燃气除外)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会议组织、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和车辆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部门财务管理的制度,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统计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制度,并按照计划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计、整理与发布;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对全局工作进行总结;综合全局业务工作并负责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全局综合性文字材料及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大事记编撰工作;负责各项统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规科。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授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所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参与行政案件应诉活动。
(四)物业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的改造提升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分析及市区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交易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测绘机构的资质审核、行业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评估机构、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县(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指导。
(六)稽查科。负责稽查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等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房改运行科。负责管理全市公房出售及职工家庭住房档案;负责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对县(市、区)房改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房改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和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建设工程管理科。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稽查、招投标、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危陋住宅房屋的鉴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十)勘察设计科。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
(十一)建筑业管理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负责建筑业企业出市管理工作。
(十二)城镇化科。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落实;负责城市建设工作的检查通报、督导考核工作;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居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建设协调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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