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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运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沧办字[2018]1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沧州市运河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三)依法负责对全区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沧州市运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区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八)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沧州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七)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八)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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