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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沧办字〔2018〕1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东光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三)依法负责对全县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东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县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备案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贯彻落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指导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各乡(镇)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八)配合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定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七)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八)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市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根据东光县实际,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步下放的适合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责。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区域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优质知识产权在东光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东光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全县食品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食品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县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县委宣传部的职责分工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六)与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以外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时通报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事项和有关备案工作。
咨询电话:0317-5306263 ;值班室电话(传真):5306316
办公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4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17-7720615
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升路中段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
咨询电话:0317- 7666551
办公地址:东光县东升路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