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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沧州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办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执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泊头(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及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工作。
统筹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内部审计、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综合管理。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局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检工作。
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并组织实施;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股级职务任免等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实施办法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泊头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省政府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三)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政策的落实;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管理科。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泊头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初、中级工的审核、推荐及全市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就业促进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贯彻落实B类和C类人员来任丘工作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执行失业保险政策、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拟订全市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科。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审核市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公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条件确认、全市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执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拟订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细则。
(七)劳动关系、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科。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拟定地方劳动标准。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局信访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日常工作。
咨询电话:0317-3206290;社会保险:3206985 毕业生档案:3206393 人事代理:32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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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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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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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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