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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沧办字〔2018〕1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河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三)依法负责对全市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河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市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贯彻落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各乡镇(街道)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七)配合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省和沧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配合省、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七)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承接沧州市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区域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优质知识产权在河间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河间转移。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二)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与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沧州市委市政府和河间市委市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组织开展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全局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政府采购和制装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上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务服务清单等。负责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局法制建设。 (三)人事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综合规划和合同价格监督检查股。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市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和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在辖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 (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拟订全市反垄断的措施办法,协调配合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协助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委托组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调查。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 (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九)标准管理和计量股。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市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推进国家、省、沧州市、河间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市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经济开发区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分析掌握生产领域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食品风险隐患。承担食盐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三)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负责食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析掌握流通领域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食盐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 (十四)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抽检计划。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拟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市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消费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及使用的检查和处罚工作。 (十六)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的检查,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上级部门委托下放的医疗器械生产及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妆品分类规则。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依法处置。负责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工作。 (十七)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驰名商标推荐。协助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参与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咨询电话:0317-5306263 ;值班室电话(传真):530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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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17-7578003
办公地址:河间市团结北大街4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6月1日~9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7-7589110(白天)、0317-7578003(晚上)
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S331(团结北大街)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6月1日~9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