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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设立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沧州市林业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
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沧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市本级城市设计,指导各县(市)城市设计。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各县(市)村镇建设
规划编制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八)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
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以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查处市本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全市有关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五)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
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中央、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省、市
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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