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相关地方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和监管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迁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智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发展。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考古、文物修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进全县文物事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二)负责拟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迁西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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