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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
(二)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打造规范化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及代建公司的资格审查、认定等工作。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给排水、再生水、亮化照明、户外广告牌匾、防汛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指导检查城镇绿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建设,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七)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调控措施,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县建筑企业;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十)指导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组织编制住建领域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专业规划;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供热、燃气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供热、燃气建设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燃气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落实。
(十三)负责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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