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监督检查全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区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农场)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目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负责调查处理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企业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负责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主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环保竣工验收监管。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职责,局设4个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的政务工作;负责局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并督办局领导班子会、局务会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全局性综合材料的起草、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负责组织落实值班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运行监控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资产核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理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负责区批项目未批先建项目的查处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以上审批项目跑办。
(二)法规宣教科
组织制定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条例、规定、办法;组织拟定、修定或废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规章;负责对全区环保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汇编;负责组织、配合各级人大、政府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立案案件文书资料的审核;负责督促相关执法处室、队、站落实处罚决定;组织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社会表彰等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编制全区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区环境保护长期规划,并督导实施;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等专项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创建环保模范城、园林城、文明城、卫生城工作中环保目标的组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提出对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涉及生物技术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会签意见;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海岸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的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污染防控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计划;依法管理全区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区污染源年度治理计划和限期治理计划;负责全区污染源的管理,分类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开发及示范区建设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负责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监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恶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噪声等的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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