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和监管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曹妃甸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起草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智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考古、文物修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进全区文物事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二)负责起草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十三)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区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唐山曹妃甸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曹妃甸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文化广电和旅游科
协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协调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全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按有关规定起草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起草全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区级水准及曹妃甸特色的艺术团体,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艺活动。
起草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起草全区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区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起草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文物修缮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起草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全区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推进建设;协调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推进全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并实施监督;承担对口支援、救灾及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公共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负责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录制管理、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进行审查。
起草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的申报、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县级广播电视台影视文艺节目统一供片工作;组织对全区播出机构、传送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违规查处工作。指导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的监管。拟定全区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突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全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管。起草全区广播电视宣传政策、规划并督导落实;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播出;组织开展全区公益宣传,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制作、播出进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组织开展全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及违规查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以及对外合拍电视剧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鼓励、引导、扶持曹妃甸电视剧精品生产。
起草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区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区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起草全区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起草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起草全区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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