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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唐山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唐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上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的实施。
(四)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执行上级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上级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二)医药服务和基金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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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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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