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全县社会政治治安稳定。
(二)组织、指导、监督对全县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预防和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闹事、骚乱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四)负责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户政、居民身份证及中国公民出入境、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等事务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指导、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县直属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负责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网络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财务和后勤保障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管理、经费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十三)负责全县涉恐案件协调、侦破和预防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
(十四)负责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进行治安巡逻。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技工作,进行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六)负责全县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侦破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八)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