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井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贯彻执行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域内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市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市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市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政府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相关工作方案。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贫困识别和动态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贫困状况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贫困退出工作。
(十七)负责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十九)贯彻落实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意见建议;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国家、省、市、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二十一)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二)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
(二十三)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四)承担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民政局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有关职能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化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
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贯彻落实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和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
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根据需要制定本县办法和细则;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和省、市、县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贯彻落实市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制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贯彻落实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协助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
贯彻落实市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彰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域行政区划调整及乡镇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及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市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五)社会福利科
贯彻执行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儿童登记工作和儿童涉外收养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扶贫开发科
负责制定扶贫开发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对扶贫开发政策、责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巡查督促整改;负责对贫困退出、考核、验收、评估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巡查;配合各级脱贫攻坚督察组开展工作,并组织进行整改;负责扶贫信访工作;承办各级巡察、督查交办工作。
牵头拟定“扶贫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脱贫攻坚奖、脱贫攻坚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和发布扶贫开发信息。
负责全县贫困识别、退出、验收和问题整改工作;负责开展建档立卡和动态调整;负责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统计、监测和分析全县贫困状况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协作机制;负责对基层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拟订脱贫滚动计划和年度减贫计划。
协调联络国家和省、市对我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负责考核、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推进工作。
负责拟订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建议、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指导县、乡(镇)扶贫项目库建设;建立完善产业扶贫到户机制,完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就业、科技、金融等扶贫工作;开展股份合作制扶贫;负责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信贷扶贫项目的计划拟订、政策指导和跟踪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相关工作;承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协调深度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统计扶贫系统培训开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扶贫业务培训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协助各民主党派开展扶贫开发民主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精准脱贫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的选派、管理、培训和帮扶工作;负责做好县级领导包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