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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滦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唐办字〔2018〕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执行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计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落实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县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滦南(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落实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上级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由县教育局负责。
(二)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政策落实上,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外国人来滦南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工作许可的相关工作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的相关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失,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行政审批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相关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通报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
2.县行政审批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部门间协商制度。县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配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将对口部门涉改政策、会议培训等相关文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组织推进人社领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相关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机关和相关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起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县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负责唐山市、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组织实施干部人才援派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滦南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县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落实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三)职称管理科。负责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制定全县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县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认定、聘用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县职称考试有关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
(四)就业促进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负责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落实B类和C类人员来滦南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督导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落实;督导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负责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制定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县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执行地方劳动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五)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科。负责落实机关离退休政策,组织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条件初审上报,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确定;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对全县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县内劳动能力鉴定初审;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
(六)工资科。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政策,负责协调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和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落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人事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职称管理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就业促进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工资科行政编制2名,其中设科长或副科长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滦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滦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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