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落实上级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六)统筹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七)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贯彻落实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区级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区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十八)实施与以下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