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体育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和组织全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监管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长安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全区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区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试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区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
(十)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督查督办全区性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十三)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体育社团工作。
(十七)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