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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安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安区司法局,始终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全区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三)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区政府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涉法事务;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纂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长安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受区政府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受区政府委托,代理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全区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负责全区调解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警械、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司法所干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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