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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政府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配合市局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规定。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区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核算。协助市局编制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
(五)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配合市局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市局建立政府公示土地、矿产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配合市局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配合市局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配合市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管辖区域详细规划。负责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的报批。负责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配合市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市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市局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用途转用初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配合市局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配合市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落实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落实开展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组织查处全区土地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指导乡街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土地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巡查,并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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