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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管委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监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和国有资本规范运营。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办(金融办)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事转企单位企业改制工作。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所监管企业干部进行考察、推荐、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核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金融监管规定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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