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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工、管委政策,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开发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开发区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开发区管委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提出中央和省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拟定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和预算部门(单位)银行账户;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管理开发区管委国外债权、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完成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本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审核并汇编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指导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本级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组织和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财政支付中心、绩效评价所相关工作。
(十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
(十六)完成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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