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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基本标准、实施办法等;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统计和舆情研究。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负责全区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三)负责本区政府系统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综合管理全区职称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及全区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落实和协调稳定工作。
(七)负责全区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技术等级晋升、技师聘任工作,综合管理干部职工的保险福利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遗嘱生活困难补助,核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计算。
(八)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并对其它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各项工资政策,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九)依法妥善调解、处理各种人事和劳动争议案件;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
(十)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十一)统筹管理我区社会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承担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事业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就业、再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农民工技能提升和在岗培训工作,组织全区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十四)负责农村劳动力引导性以及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推进。
(十五)统筹协调、管理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就业和劳动保障等各项事务性工作,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十六)负责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数据库维护以及信息保密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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