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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城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赤城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政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全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制定和优化各类审批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并联审批,改善投资营商环境。
(六)统筹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
(七)引导和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全县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承担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九)负责县本级建设项目、规划国土、市场准入、农林水牧、文教卫生、社会事务、质量安全、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指导、监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及业务工作。
(十一)受理承接12345市长热线工作,协调督办相关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回复反馈,第一时间解决好群众诉求。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编制机关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内部财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办理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有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机关党建、工青妇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学教活动;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构建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接12345市长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负责审批事项的相关受理工作;负责进驻部门及人员的协调管理等工作。
(二)建设项目股。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人防工程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核准、备案、审查、审批及批准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市场准入股。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企业注册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粮食收购、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核、审批及批准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农林水牧股。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登记、审查、检验、许可、证书核发及审批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业产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学校教育、卫生计生、文物保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社会福利、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证书核发、许可及审批工作;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赤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赤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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