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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宣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张办字〔2019〕13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提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舆情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依权限负责区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区食安办秘书科)。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负责推动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职能化、信息化进程,做好市场监管方面科技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股。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装备股。组织编制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部门罚没收入票据和缴库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五)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制度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区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八)价格监督检查股。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任务及实施意见;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专项价格及收费检查任务;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推行全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负责对群众举报的价格问题进行协调查处;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承担价格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案卷管理等;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收费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九)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驰名商标推荐;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参与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拟定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和实施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措施;拟定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证后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质量发展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含食盐,下同)监管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含食盐,下同)监管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监管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食品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监管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经菅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按照权限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十六)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股。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股。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配合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全局性、综合性督导检查、隐患排查和重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方面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八)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权限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依权限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督促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开展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十二)标准计量股。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职责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张家口市宣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权限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权限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拟定区级地方标准,承担区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法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参与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四)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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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3-756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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