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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区办字〔2019〕25号)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 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职责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区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权限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权限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六)负责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七)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依权限公布较大安全信息。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拟定区级地方标准,承担区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 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七)承接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二)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资市场主体从准入倒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在我区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冀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我区转移。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制定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五)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教育局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和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督局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七)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划定食品流动摊贩的经营时段和经营地点,并设置标示。组织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加强管理,索取收运者资质证明,收运合同等,并建立台账记录。
(八)与区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果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林果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等其他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果品质量抽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果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果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进行管理。规范清真食品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清真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清真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清真食品相关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组织编制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项。承担部门罚没收入票据和缴库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各支部党建及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党员队伍的管理及积极分子的培养;负责机关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及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单位人员考察、考核、任免、奖励和惩戒工作;负责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辖区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或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爷爷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检验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基层所、执法大队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价格知识产权监督检查股。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价格监督检查任务及实施意见。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专项价格检查任务。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推行全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负责对群众举报的价格问题进行协调查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提出收费监督检查任务及实施意见。部署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专项收费检查任务。 按照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承担价格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案卷管理等。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收费问题进行协调查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驰名商标推荐。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参与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拟定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 产评估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有关工作。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四)市场维权监督股。规范辖区内各类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网络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积极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规范售后服务,组织指导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负责受害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负责指导调解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指导基层所、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执法体系建设;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负责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业组织工作。负责辖区商标培育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基层所、执法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
(五)质量监督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证后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拟订全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含食盐,下同)监管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局直属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六)综合协调股。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拟订推进国家、省、市、区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区有关有关部门和乡、街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推动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及舆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监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平台维护;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含食盐,下同)监管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局直属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全区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品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监管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局直属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按照权限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负责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药品(含特殊管理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和区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承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基层所开展药品零售及使用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样。承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工作。承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所开展化妆品经营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和违法广告的移交、上报。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一)法制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
(一)综合执法大队。拟订全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区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涉嫌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监管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省市药监局委托事项中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的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督促指导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稽查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协调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基层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本辖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违法行为。承担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二)城镇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所辖区(包括城镇街道办事处、花园乡、段家堡乡)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科级领导1名,股级领导1名。
(三)煤矿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所辖区(包括煤矿街道办事处、定方水乡、辛庄子乡)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规格为副科级,科级领导1名,股级领导1名。
咨询电话:0313-4039990 ;传真号码:0313-4039966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5号 邮编: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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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3)5187990,(0313)5187997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府前街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O一11:30,下午14:30—5:OO;
咨询电话:0313-5167066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城镇街道中学西街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313-5167066
办公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中学西街与政府西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