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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驻张央企、省企党的建设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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