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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依据上级房改政策规定,拟订适合本县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本县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城市设计;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承担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
(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本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一)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行政处罚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组织城市建设年度统计;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核;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职称改革及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市场监管股。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组织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负责进出县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工程质量监督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与考核;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本级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城乡建设股(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股)。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村镇建设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编制、实施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轨道交通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职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安排等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牵头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审批及指导、检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拆迁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中介、抵押、评估管理;负责我县直管公房的管理、维护、出售;负责我县房改方案的出台、运行及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我县房地产档案工作的管理;负责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汇总上报工作和保障房项目的日常报表等工作。
(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质量监督管理。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质量事故地调查报告。
(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安新县住建局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即依法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八)建筑市场稽查队。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先行使对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稽查管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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