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职能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全县林业、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林业、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开展林业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森林公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承担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参与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规范全县矿业权出让,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二)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组织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安新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承办本系统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局重点和年度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汇报材料,负责文电、印鉴、机要、保密、档案、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部门党群、财务、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负责专项收入征管及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专项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新区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县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特定地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特定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详细规划层面管理规范。负责控制性规划的五线管理。负责主城区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规划数据、测绘资料的更新与管理。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协调中心城区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的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负责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工作。负责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有关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协调、督办、统计及综合分析。负责工业项目相关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市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全县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收回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承担集约节约用地评价等工作。
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林业、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等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县临时用地审查工作;指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新区审批的用地事项审核。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等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拟定全县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办法。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政策。
负责拟订全县林业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林木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资源。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负责造林绿化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植树造林、育林和以退耕还林还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实施湿地资源保护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公园及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处理好违法案件纠纷。负责联系国家和省、新区自然资源督察或执法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规划、法规、规范和标准。承办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登记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登记、备案、统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监督地热开发动态监测。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驻全县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检查初审等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咨询电话:0312-53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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