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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新区党工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章,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市容环卫、规划管控执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规划管控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督察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三)负责县本级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县本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企业资质监管,对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四)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县管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排水等审查审批;负责城区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依附桥梁、道路、路灯设置各种管线、杆线、悬挂物的勘察审批;参与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施工监督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城市地下排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占用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负责城市管养区域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所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等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涉绿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园林施工企业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管理;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内的砍伐树木、移植、占用(含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监管;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园林绿化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绿化建设。
(六)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八)负责本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九)在城区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8.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9.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0.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11.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2.省、新区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全县违反规划管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综合性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党委、政务信息报送、信息公开、计划生育、双拥共建、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政民互动网上信箱、网络舆情办理及回复;负责信访、综治、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队伍管理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管理、人事档案等工作;负责权限内人员的考核、任免工作;办理人员配备、考核、奖惩及职称、职级、岗位确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内外宣传、协调及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负责网站等新媒体对外宣传及后台维护管理工作;承办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贯彻执行财会、审计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局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实施情况;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负责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全局执法装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管理综合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新区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作业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城区市容和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周边整治工作;制定城区主次干道容貌管理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检查考核,对各乡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管理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新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亮化美化、园林绿化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编制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特种作业车辆岗位培训;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公用事业及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资料;负责制定城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饰、夜景亮化工作规划;负责收集、整理、报送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信息资料;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股。负责《行政许可证》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实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等方面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负责审批服务窗口的管理和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的申报、办理;负责行政许可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和收费的核准申报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标准和细则,组织开展县综合行政执法的考评奖惩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第三方考评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督查和纠察;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行政执法督察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和新区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依法行政措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普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指导执法队伍建设,负责行政处罚等案件的审核、备案、听证工作;负责开展执法评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局重大及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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