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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新区党工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新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改革方案和宏观调控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依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基本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实施执法的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全县就业创业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培训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协调指导全县劳动力的流动;贯彻落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业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管理;编制下达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选派援藏、援疆干部及其内返安置工作。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能)人才选拔和培养。
(八)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据上级政策法规,拟订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九)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负责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办法、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新区和本县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十)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的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管理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上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办法。
(十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待遇调整政策,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和假期待遇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人事考务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的组建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初级职务的评审、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管理。承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人事代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七)贯彻执行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贯彻执行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拟订全县医疗救助相关办法。
(十八)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县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事务,拟定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财务、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局内应急管理和车辆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力资源管理股(县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机构调整和管理;编制下达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人事代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指导县政府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推荐,负责全县人事职称考务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管理;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的组建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初级职称的评审、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管理;承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落实方案,建立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待遇调整政策,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五)基金监督股。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投诉举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受理重大案件;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监管;负责全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
(六)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信访股。负责全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信访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备案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企业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制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上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和假期待遇工作。
(七)医疗保障股。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贯彻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业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县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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