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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新区、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省、 新区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事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陵园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省级、新区和县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优扶安置股)。负责机关正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并考核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档案接收、审查、移交等工作;负责拟订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检查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物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贯彻落实省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承担国家级、省级、新区、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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