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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分;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县城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所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工作,推厂清生产。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县环境监理工作,对国家、省和市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査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制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文件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组织办理排污许可证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监则技术报告的仲裁。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注:依据2010年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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