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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涞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涞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律检查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并考核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等。
(三)优抚安置股。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档案接收、审查、移交等工作;负责拟订驻县单位和县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检查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涞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涞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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