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简称区卫生健康局)为裕华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拟定全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贯彻落实药品政策法规、政府规章。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落实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区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拟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一)负责区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健康石家庄战略、健康裕华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区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医疗器械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二)医政法监(中医)科。组织实施西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指导国家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和建议。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辖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爱卫科。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负责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配合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落实健康石家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健康石家庄建设综合区域协调工作;落实健康石家庄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配合做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人口与妇幼科。承担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配合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区老龄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