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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族事务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指导涉及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处置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差别化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七)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艺术、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311-66635562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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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 30 (夏季时间:下午 2:3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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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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