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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归口中共重庆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以及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四)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典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以及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推进民族事务社会化管理。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九)指导区县(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及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推进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
(十)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民族经济处、文化宣传处、宗教综合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人事处(外事处)9个内设机构(不含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办信息、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公务接待、年度目标考核;牵头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等。
(二)政策法规处。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并提出政策性建议;牵头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改革、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牵头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和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市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三)监督检查处(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承担民族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牵头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及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民族关系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牵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工作;承办外国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工作;依法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民族经济处。负责组织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和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扶贫工作和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办理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济发展有关事宜。
(五)文化宣传处。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部署和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和指导民族文化、体育等有关活动;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指导民族宗教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管理等。
(六)宗教综合处。承担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宗教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工作;负责其他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等。
(七)宗教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性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指导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八)宗教二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指导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九)人事处(外事处)。负责机关和全市性宗教团体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负责退休人员工作;牵头承办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宣传事宜,承办外事有关具体工作等。
机关党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本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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