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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区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指导和推进体育制度改革,编制本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本区国民体质监测与干预工作,支持和发展群众体育、竞技体育。指导、监督、服务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
(四)组织和开展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基层做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五)统筹规划本区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抓好教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会同教育部门实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体教结合工作,推动阳光体育运动广泛开展。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优秀运动员的吸收和安置,做好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落实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六)负责有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及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公共体育场所拆迁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等级运动员审批及推荐申报工作。做好体育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七)指导、监督本区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布局;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加强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九)研究制定本区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开发和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监管区域内体育彩票网点运营工作,引进优质体育品牌赛事,做好重大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区体育对外交往工作,开展国家和地区间的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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