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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以及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区卫生健康工作政策。负责统筹规划本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本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本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本区健康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单位,牵头负责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发展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并实施本区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及政策措施。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组织实施监测和干预。依法监测传染病,强化预警机制。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并组织相应的健康服务与管理。负责本区爱国卫生、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三)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在本区举行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健全落实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推进本区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五)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本区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品的临床药事管理相关工作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药学服务体系,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本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组织开展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组织公民无偿献血。负责本区康复、护理、院前急救、临床重点专科和各类基地、中心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本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本区出生人口监测,研究提出本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完善本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九)负责本区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并推进实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运行和服务。配合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本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与临床用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负责各级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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